指令简称: 燃气用具 Appliances burning
gaseous fuels
指令名: 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燃气用具的法律的1990年6月29日理事会指令90/396/EC
Council Directive 90/396/EEC of 29 June 1990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appliances burning gaseous fuels
修改号: 93/68/EEC
新方法指令: y
适用范围: 1.a.
本指令适用于:烹调、加热、热水生产、冷冻、照明、清洗以及在适当的时候,提供通常不超过105℃温度的水的燃烧气体燃料的燃具,强制通风的燃烧器及安装有这样燃烧器的加热炉也可认为是燃具,以下称作“燃具”。b.
除了强制通风的燃烧器和安装有这样的燃烧器的加热炉以外,在市场上单独进行贸易的并且设计成能与燃烧气体燃料的装置组合的或者是与这样的燃具一起安装组成完整燃具的安全装置、控制装置或调节装置及组配件,这里都叫做“附件”。2.在工业厂房使用的,为工业加工过程特殊设计的燃具不包括在第1段中所定义的范围。3.在本指令中所指的气体燃料是那些在105Pa气压下、15℃温度的情况下,处在气体状态的任何燃料。4.在本指令中,对燃具来说,“通常情况下使用”指的是,当:a.
该燃具按照生产者的说明正确安装并且正常地使用时;b. 使用的气体属于正常变化并且在所供给压力正常流动;c.
按照它的预期目的使用或可以按合理可预见的方式使用
不适用范围:
基本要求: 该指令附录Ⅰ
实施日期:
过渡日期:
加贴CE标志: 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软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取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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