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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2/EEC(Hot-waterboilers)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镭朔CE认证部         更新时间:20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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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简称: 热水锅炉 Efficiency requirements for new hot-water boilers fired with liquid or gaseous fuels
指令名: 关于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新型热水锅炉的效率要求的1992年5月21日理事会指令92/42/EEC
Council Directive 92/42/EEC of 21 May 1992 on efficiency requirements for new hot-water boilers fired with liquid or gaseous fuels  
修改号: 93/68/EEC  
新方法指令: y  
适用范围: 1.a. 本指令适用于:烹调、加热、热水生产、冷冻、照明、清洗以及在适当的时候,提供通常不超过105℃温度的水的燃烧气体燃料的燃具,强制通风的燃烧器及安装有这样燃烧器的加热炉也可认为是燃具,以下称作“燃具”。b. 除了强制通风的燃烧器和安装有这样的燃烧器的加热炉以外,在市场上单独进行贸易的并且设计成能与燃烧气体燃料的装置组合的或者是与这样的燃具一起安装组成完整燃具的安全装置、控制装置或调节装置及组配件,这里都叫做“附件”。2.在工业厂房使用的,为工业加工过程特殊设计的燃具不包括在第1段中所定义的范围。3.在本指令中所指的气体燃料是指在1巴的压力、15℃温度的情况下,处在气体状态的任何燃料。4.在本指令中,对燃具来说,“通常情况下使用”指的是,当:a. 该燃具按照生产者的说明正确安装并且正常地使用时;b. 使用的气体属于正常变化并且在所供给压力正常流动;c. 按照它的预期目的使用或可以按合理可预见的方式使用   
不适用范围: 1. 本指令不包括下列设备: ——能使用不同燃料燃烧的,包括固体燃料在内的热水锅炉; ——瞬时制备热水的设备; ——用于燃用其性能明显不同于通常市场上的液体或气体燃料性能的燃料(工业废气,生物气等等)的锅炉; ——主要用于所在房屋的供热,其辅助功能为供应集中供热的热水和卫生用热水的火炉和设备; ——额定输出低出6 kW,利用自然循环且仅用于生产储备卫生用热水的设备: ——仅制造一次的锅炉。   
基本要求:   
实施日期:   
过渡日期:   
加贴CE标志: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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