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简称: 民用爆炸物
指令名: council directive 93/15/eec of 5 april 1993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provisions relating to the placing
on the market and supervision of explosives for civil
uses
修改号:
新方法指令: y
适用范围: 1. 本指令适用于如第2款定义的爆炸物。 2.
“爆炸物”系指《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中认定的,且属于建议中第?类的那些材料或物品。
不适用范围: 本指令不适用于: ——根据国家法律,旨在为武装力量或警察所用的爆炸物,包括弹药在内;
——烟火物品; ——除第10、11、12、13、17、18和19条规定之外的弹药。第10条 1.
只有按照下列各款规定的程序,方可将弹药从一成员国转运至另一成员国。这些规定也适用于邮购条件下弹药的转运。 2.
当欲转运弹药至另一成员国时,有关人员应在发货前向弹药所在成员国通告如下事项:
——销售或转运弹药人员的姓名和地址,购买或获取弹药人员的姓名和地址以及适当情况下,货主的姓名和地址;
——弹药欲托销或运往的地址; ——欲交付或运输弹药的数量;
——使识别弹药成为可能的数据以及弹药已经按照1969年7月1日《小型武器验讫印记相互认可公约》进行过核查的证明;
——转运方式; ——发运日期和预计抵达日期。
当转运在商人间进行时,无需提供后两条资料。该成员国应审核进行转运的各项条件,特别应着重考虑治安条件。当该成员国批准此一转运时,应颁发一张许可证,其中包括本款第1段提到的全部细节。该许可证应与弹药随行至其目的地;当各成员国主管当局要求时,应能随时出示该许可证。
3.
第一成员国可向商人们授权,实现从其领土内向在另一成员国内开业的商人转运弹药而无需第2款提到的事先许可。为此目的,它可签发一三年有效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可在任何期间根据合理的决定而暂停或撤销。涉及该授权的文件必须与弹药随行至其目的地。当各成员国主管当局提出要求时,必须随时出示该文件。在实旋转运前,商人应将第2款第1段所列的全部细节告知转运起始处的成员国的主管当局。
4.
第一成员国应向其它成员国提供一份弹药清单,清单上的弹药可有权无需事先同意在其领土内转运。对于那些按照第3款规定程序已经取得转运弹药许可证而无需事先授权的商人们,也应提交这些弹药清单。
5.
第一成员国应自主地向转运目的成员国通告有关弹药正式转运的全部有用资料,并告知向该领土的这一转运已实施。各成员国按本条规定程序所收到的全部资料应不迟于相应转运的时间通告给目的地成员国,而且可能的话,应不迟于转运至过境成员国的时间。第11条
由于对第9条第3、5、6和7款及第10条的背离,非法拥有或使用本指令范围内的爆炸物或弹药而对公共治安造成严重威胁或侵袭,一成员国可对爆炸物或弹药的转运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对其非法拥有和使用。
这些措施应遵从均衡性原则,对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既不得有武断的歧视措施也不应有隐蔽的限制措施。
基本要求:
实施日期: 1994-1-1
过渡日期: 199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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