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简称: 娱乐游艇 Recreational craft
指令名:
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娱乐游艇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1994年6月1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4/25/EC
Directive 94/2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June 1994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recreational craft
修改号:
新方法指令: y
适用范围: “娱乐游艇”指无论采用何种推进方式,其总长在2.5m到24m的任何类型的船。
不适用范围:
-仅用于比赛的船;-独木舟和划子,平底船和脚踏轮桨艇;-帆板;-动力冲浪板,个人水运工具和其它类似的动力船;-主要由原始材料建造的,并由制造商标明系1950年以前设计的有历史意义的船只或其单件仿制品;-试验用船;-为个人使用而建造的船,并证实此船通常在建造后5年内不投放欧共体市场;-为商业目的预定由专人驾驶的载客船,无论其载客量多少,但不得违反第2款的规定,特别不得违反1982年10月4日第82/716/EEC号制订对内河水运船只的技术要求指令②中所作定义;-潜水艇;-气垫船;-水翼艇。
基本要求:
通用要求:-船体鉴定;-建造者铭牌;-从船上跌落保护和重新装船方法;-主操作位置的视野;-船主手册。整体和结构要求:-结构;-稳定性和超(出水)高;-浮力和下水;-船体、甲板和上部结构的通路;-淹没;-制造商的最大推荐装载;-救生艇容积;-逃生;-锚、停泊处和曳引。操作特性: 安装要求:-发动机和发动机空间;-燃料系统;-电子系统;-气体系统;-消防保护;-导航灯;-放电保护
实施日期: 1994-6-30
过渡日期: 1998-6-30
加贴CE标志: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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