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号: 97/23/EC (PED)
指令简称: 压力设备 Pressure equipment
指令名: 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的1997年5月2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7/23/EC
Directive 97/2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9 May 1997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concerning pressure equipment
修改号:
新方法指令: y
适用范围: 最大承受压力高于0.5巴的压力设备及组件。“压力设备”意指容器、管道、安全部件及压力部件。
不适用范围: 压力设备的不适用范围
3.1设计用于运送任何液流或物质到或由某一近海或陆上设施出发的由管道式管道系统组成的输送管线,该设施包括位于设施范围内的最后一个绝缘装置及所有的专为该管线设计的附加设备及以它们为起点的管线。但这不包括诸如可在减压站或加压站可看到的标准压力设备;
3.2诸如压力钢管,压力隧道,水电站压杆轴及其有关的专用设备一类的供应,分配及排出水的管线网及其有关的设备及引水槽;
3.3关于简单压力容器的87/404/EEC指令标准范围内的设备;
3.4为协调各成员国在烟雾散布装置上的立法而在1975年5月20日由欧共体理事会公布实施的指令标准75/324/EEC所涉及到的设置;
3.5由下列指令标准及其附录所规定的用作运载工具的设备:
——欧共体理事会於1970年2月6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动力车及其拖
车的型号批准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70/156/EEC(11)。
——欧共体理事会於1974年5月4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农用及森林用
轮式拖拉机的型号批准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74/150/EEC(12)。
——欧共体理事会於1992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两轮或三轮动力车辆的型
号批准的指令标准92/61/EEC(13);
3.6根据本指令标准第9条被分类在不高于I类的设备并属于下列指令标准之一的:
——由欧共体理事会於1989年6月14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机械上的
立法的理事会指令标准89/392/EEC(14),
——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於1995年6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电梯
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95/16/EC(15),
——由欧共体理事会於1973年2月19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设计在某
一电压范围内使用的电器设备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73/23/EEC(16),
——欧共体理事会於1993年6月14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医药设备的指令标准 93/42/EEC(17),
——欧共体理事会於1990年6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燃烧气体燃
料的设备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90/396/EEC(18),
——欧洲议会及欧共体理事会於1994年3月23日公布实施的为协调各成员国在
用在有爆炸性气体条件下的设备及保护系统上的立法的指令标准94/9/EC (19);
3.7条约第223(1)(b)条所涉及的设备: 3.8专用于核用途上的设备,这些设备发生故障可会引起核泄漏幅射;
3.9用於石油,燃气,地质勘探及开采工业和地下矿产等有井压并要求进行控制的井控设备;其中包括井源井口(圣诞树),防井喷装置(BOP),集流腔及其所有的上流设备;
3.10包括那些套管及机械的设备,它们的尺寸及材料的选定以及生产要求均应主要取决于为要符合它们的静态或动态运行效果或其他操作性能要求所必要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在设计时压力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应考虑的因素,这些设备有:
——包括涡轮及内燃机的发动机; ——蒸汽发动机,燃气汽轮机,涡轮发电机,压缩机,泵及起动装置;
3.11包括高炉冷却系统,废热回收炉及集尘器的高炉和高炉废气除尘器;包括高炉冷却,气体转化器吸熔化,再熔化,除气和浇铸钢锭及非铁金属的直接还原高炉;
3.12诸如配电装置,控制装置,变压及旋转机械等高压电器设备的箱罩;
3.13内装诸如电源及电话线路等传输器系统的加压管路;
3.14船舶、火箭、飞机、近海机动装置及专用于船上或飞机上或它们的推进系统上的设备;
3.15由诸如轮胎、气垫、充气球、气筏及其他类似压力设备的软性充气体组成的气压设备; 3.16放气及进气消音器
3.17用户直接消费的碳性饮料瓶或易拉罐; 3.18压力PSTV不大于500巴7L及最大可容许压力不高于7巴的用於运输及分销饮料的容器;
3.19关于对公路运输危险品的车辆的有关规定的欧洲协定(ARD20),关于铁路运输危险品车皮的规章(RID21),国际海事危险品运输法(ZMDG22)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协定中所规定的设备;
3.20热水加热系统的散热器及管道; 3.21设计用来盛液表气压不大于0.5巴压力的液体容器。
基本要求:
一般要求:-确保安全;-消除或减少危险;-对于无法消除的危险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通知用户遗留的危险;-避免误用。设计:-足够强度;-保证安全处理和操作的规定;-检查方法;-排放和通风方法;-腐蚀和其他化学侵蚀;-磨损;-总成;-注满和排放的规定;-对超过压力设备的允许极限的保护;-安全附件;-外部防火。制造:-制造程序;-最后评定;-标志和标签;-操作说明书。材料:-用于制造压力设备的材料必须在规定使用期限内适用于该用途,除非预期更换(如抗化学腐蚀,不会太大的受到老化的影响等);-具体要求;-有过热危险的防火或加热压力设备;-管道;-对某些压力设备有具体的定量要求(如适当加压,联合参数,压力限制仪器,静水力学的压力测试,材料特性等)
实施日期: 1999-5-29
过渡日期: 2002-5-29
加贴CE标志: 是。
评定标准:
参考出版物: 压力设备指令97/23/EEC的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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