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PED-CE认证简介
依据欧洲共同体1997年5月29日发布之压力设备指令(97/23/EC)规定各会员国应于1999年1月1日以前订定法律配合该指令,并于1999年11月29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缓冲期订于2002年5月29日(电磁兼容性指令实施缓冲期订于1995年底,低电压指令实施缓冲期订于1996年底),压力设备自2002年6月1日起所有输欧产品均需符合欧市相关安全规定并黏贴CE标志,才能进入欧洲共同市场。 新的市场规则(New Approach) 排除贸易障碍,让货物自由流通是欧洲单一市场的基础,为此,欧洲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指令以规范各种和安全健康相关的产品。藉由欧盟一体适用的法规以取代原来各国的相关产品法规。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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