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称CE标志为产品进入欧洲的通行证? 与CE标志相关的欧盟的“产品指令”强制所有成员国制订相应的本国法律。 欧盟各成员国制订的与“产品指令”相应的本国法律均要求制造商在产品,包装,及 伴随文件(比如:说明书)上加贴CE标志。一但与CE标志相关的某一欧盟“产品指令”开始强制实施,只有加贴了CE标志的产品才能在市场流通,将缺乏CE标志的产品投放欧盟统一市场将构成违法行为。 制造商有法律责任确保其产品符合相关的欧盟的“产品指令”中的要求并加贴CE标志。 CE标志是欧盟为了建立统一市场和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实施CE标志的目的是为了简化使产品进入欧盟和在其成员国间移动所需的手续,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预期加入欧盟,最终导致加贴CE标志的产品可在整个欧洲境内自由移动。因此,欧盟委员会将CE标志看作可使产品在欧洲统一市场内自由流通的"通行证"。 什么是 CE 标记 (CE Marking) ? CE 标记 (CE Marking) 是一个28个欧洲国家强制性地要求产品必须携带的安全标志, 其型如 , 其放大图型如本页顶部中间所示。字母 "CE" 是法文句子 "Conformité Européene" 的缩写。其意为 "符合欧洲 (标准)"。CE 标记最初所使用的英文术语为 "EC Mark",该术语于1993年签署的欧盟产品指令第93/68/EEC号中正式被术语 "CE Marking" 所取代。现在,所有的欧盟官方文件中均使用术语 "CE Marking"。术语 "CE Mark" 有时也见使用,但是并非官方术语。 一个产品带有CE 标记 也就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之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因而该产品是对: 使用者(译者注:人),宠物(译者注:家畜家禽),财产(译者注:物业),及环境 (译者注:自然环境)都安全的产品。 在实际中,这些法律多以所谓的产品指令(Product Directives)*之方式而发布。 *产品指令通常包含产品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 或者 "性能水平 performance levels" 与 "协调标准 Harmonized Standards"。 协调标准指的是由若干欧洲标准局(CEN, CENELEC, 等)所制定的具体技术规范(也称:欧洲标准 European Standards 或协调文件 Harmonization Documents). CEN- 欧洲标准委员会。 CENELEC 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 一个产品带有CE 标记也就是向欧盟盟国的官员表明:该产品可以 合法地进入欧盟统一市场。 一个产品带有CE 标记可以确保:该产品可以自由地在欧盟统一市场内流通。 产品(必须)携带CE 标记(之法规)允许欧盟的: 海关依法将缺乏CE 标记的产品在进入欧盟海关时扣留, 市场监督机关依法将缺乏CE 标记的产品从市场上取缔, 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将缺乏CE 标记的产品投放市场之个人或公司的法律责任。 随着越来越多的产品指令进入实施阶段,越来越多的产品已经被化入必须携带CE标记,否则不准进入欧盟统一市场流通之列。可是,许多非欧盟出口商、制造商仍然没有意识到CE标记之重要性,以及CE标记对其欧盟出口业务的影响。 CE 认证包括哪四方面 ? CE 认证是一个完善的安全保障系统,并非仅仅是将一个样品拿到试验室检验通过而已。 因为CE 标志是一个安全标志,所以,一个通过CE认证的产品必须确保自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说明书的编写,到运输,销售,产品的整个有效使用寿命中,以及使用后产品的回收,等等所有环节中,均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之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确保产品始终是对: 使用者(译者注:人),宠物(译者注:家畜家禽),财产(译者注:物业),及环境 (译者注:自然环境)都安全的产品。因此,一家制造商欲想使其产品通过CE认证,通常要满足如下4方面的要求: 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在产品上加贴CE标签。 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 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 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CE 认证程序 1、确认出口国家 若出口至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EU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EFTA的28个成员国中的任何一国,则可能需要CE认证。 下列 28 (15+10+3)个欧洲国家强制性地要求产品携带CE标志. 2004年5月1日前已有的15个欧盟成员国: Austria 奥地利, Belgium 比利时, Denmark 丹麦, Finland 芬兰, France 法国, Germany 德国, Greece 希腊, Ireland 爱尔兰, Italy 意大利, Luxemburg 卢森堡, the Netherlands 荷兰, Portugal 葡萄牙, Spain 西班牙, Sweden 瑞典, United Kingdom (Great Britain) 英国. 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的10个新成员国: Estonia 爱沙尼亚, Latvia 拉脱维亚, Lithuania 立陶宛, Poland 波兰, Czech Republic 捷克, Slovakia 斯洛伐克, Hungary 匈牙利, Slovenia 斯洛文尼亚, Malta 马耳他, Cyprus 塞浦路斯.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 EFTA 的共4个成员国中除瑞士以外的其它3个成员国: Iceland 冰岛,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Norway 挪威 .2、确认产品类别及欧盟相关产品指令 若产品属于这里所列22类中的任何一个,一般地讲,则需要进行CE认证。若一个产品同时属于一个以上的类别,则必须满足所有类别相对应的产品指令中所列出的要求。 注: 某些产品指令中有时会列出一些排除在指令外的产品。 22类产品为: 燃气炉具 Appliances Burning Gaseous Fuels (AppliGas) 载人的索道装置 Cableway Installations to Carry Persons 低电压电气设备 Low Voltage Electrical Equipment 建筑产品 Construction Products 使用于具有爆炸性环境中的设备和防护系统 民用爆破器材 Explosives for Civil Uses 燃烧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热水锅炉 Hot Water Boilers 家用电冰箱或电冷柜 Household Refrigerators & Freezers 升降机 Lift 机械 Machinery 航海设备 Marine Equipment (普通)医疗器械 Medical Devices 主动可植入医疗器械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非自动称量仪器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 无线电及电信终端设备 Radio Equipment &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R&TTE) 个人防护设备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PPE) 简单压力容器 Simple Pressure Vessels 压力设备 Pressure Equipment 休闲用船只 Recreational Craft 玩具 Toys 跨欧洲高速列车系统 Trans-European Conventional Rail System 3、指定“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为了能确保前述CE标志 (CE Marking ) 认证实施过程中的4项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律要求位于28个EEA 盟国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理(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签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已加贴CE标签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4. 确认认证所需的模式(Module)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CE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最适合自已的模式。一般地说, CE认证模式可分为以下9种基本模式: Module A: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 Module Aa: intervention of a Notified Body 模式 Aa: 内部生产控制 加第3方检测 Module B: EC type-examination 模式 B: EC 型式试验 Module C: conformity to type 模式 C: 符合型式 Module D: prod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D: 生产质量保证 Module E: product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E: 产品质量保证 Module F: product verification 模式 F: 产品验证 Module G: unit verification 模式 G: 单元验证 Module H: full quality assurance 模式 H: 全面质量保证
基于以上几种基本模式的不同组合,又可能衍生出其它若干种不同的模式。一般地说,并非任何一种模式均可适用于所有的产品。换言之,也并非制造商可以随意选取以上任何一种模式来对其产品进行CE认证。 5. 采用“自我声明”模式还是“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风险水平(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 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认证。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 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NB 参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程,并出具相应的 检测报告,证书等。目前,已经有1200多家认证机构获得欧盟认可,这些认证机构中的绝大多数位于欧盟盟国境内。通常情况下,一家NB仅被欧盟授权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产品进行某一或几种模式下的认证。换言之,一家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并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产品种类进行认证,即使对其被授权的产品种类,通常情况下也并非被授权所有的模式。对于每一个欧盟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令的授权认证机构NB名录。 6. 建立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及其维护与更新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技术文件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a . 制造商(欧盟授权代理AR)的名称,商号,地址。 b . 产品的型号,编号。 c . 产品使用说明书。 d . 安全设计文件(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爬申距离、间隙、绝缘层数和厚度的设计图)。 e . 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f . 产品电原理图。 g . 产品线路图。 h . 关键元部件或原材料清单。 i . 测试报告 (Testing Report)。 j . 欧盟授权认证机构NB出具的相关证书(对于模式A以外的其它模式)。 k . 产品在欧盟境内的注册证书 (对于某些产品比如:Class I 医疗器械,普通IVD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CE符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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