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电/热能
由额定电压120V的分流电路操作的玩具必须符合根据FHSA发表的16 CFR1505的要求。
1.5 脉冲噪音
在距玩具表面25CM的任何位置时 ,玩具不能产生瞬间声级超过138分贝(20微牛顿/平方米)的脉冲噪音。声级测量必须采用16
CFR 1500.47 规定的仪器。测量时玩具和 仪器与墙壁、天花板 或其它大型障 碍物相距都必须至少为1米。玩具火药帽(TOY
CAP) 在按 16 CFR 1500.47 测试时,其声级水准不得超过138分贝,如果玩具火药帽(TOY CAP)在
按上述方法进行测量时声级水准超过138分贝,必须按16 CFR 1500.86 (a)(6)要求有警告说明和给CPSC的通知。
1.6 小对象
本条款的要求是为减少对象对36个月以下儿童造成的摄入或吸入危险
1.6.1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符合16 CFR 1501 的要求。如何确定哪一类玩具要符合本要求,有关标准见16
CFR
1500.50,1501和本标准附录A1的部分内容。在执行本条款时玩具碎片包括,但不限于挤压溢料、塑料薄片、泡沫碎块或微小削屑或刮屑。纸片、纤维、沙线、绒毛、橡皮筋和线则不在本要求范围之内。
1.6.1.1
在按第八条款进行使用和滥用的前和后,这些要求也适用于确定小件的可接触性,比如小玩具和玩具部?A包括从玩具上掉下或移取的眼睛,发声部件,按钮,或小片。
1.6.1.2
下列物品不受本要求限制:气球、书籍和其它纸制品;书写材料(蜡笔、粉笔、铅笔、钢笔);唱片;造型粘土及类似制品;指甲颜料、水彩颜料或其它颜料套具。所有不受管制的物品清单已列明于16
CER 1501.3。
1.6.1.3 由成人组装的,在组装前含有潜在危险小件的玩具,应根据条款标识。
1.6.2 口动式玩具
本条款要求涉及通过吹和吸反复开动的玩具,如发声器。用嘴开动的玩具如含有松动的对象,如口哨中的小球或插入件如发声器中的簧片,按本标准条款的程序,当空气从吹口处快速交替吹入或吸入时
,玩具内所含可置入对象不得从中脱离。
1.6.2.1 充气玩具内的小对象在充气或放气时不得从玩具上脱离。
1.6.3 供至少3岁(36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戏机,应符合16CFR 1500.19
的要求.除纸打孔游戏机和类似的物品外,任何供至少3岁(36个月)但小于6岁(72个月)儿童使用并含有小物体的玩具和游戏机应根据2.10.2要求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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