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孔、间隙和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
本要求的上的在于消除由于间隙变化可能产生的危险 。玩具在按8.5至8.10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本要求。1.16.1到1.16.6列出的各个夹伤间隙的要求反映了可能出现的各种套入或夹伤的类型。
1.16.1 活动部件间的可触及间隙
本要求只涉及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洛动件间的间隙,该间隙存在夹伤或压伤手指或其它人体部位的潜在危险。本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轮妇和刚性轮的凹槽、护板或乘骑玩具轮子和底盘的径向间隙,或电动、发条、惯性驱动的玩具的驱动轮和其它部位。如果上述可触及间隙可插入直径为3/16in(5mm)的圆杆,则必须可插入直径为1/2in(13mm)的贺杆以防止手指夹入。
1.16.2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金属片和其它刚性材料上可触及孔洞而引起夹住手指的危险(可能切断血液循环)。(一般认为非圆孔不会对夹住 的手指产生切断血液循环的严重危险)。厚度小于0.062in(1.58mm)的任何刚性材 料 上的可触及的圆形孔洞如果可插入直径为1/4in(6mm)的圆杆,插入深度为3/8IN(10mm)或以上,则必须也可插入直径1/2in(13mm)的圆杆。
1.16.3 链和皮带
本要求的上的是防止手指伸入支承链的链节之间或链和链轮之间或滑轮和皮带之间而引起夹伤的危险。
1.16.3.1支承链
供36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用来支承儿童重量的链,如悬挂座位或类似的室内装置 ,如果可触及而且在松驰状态时两个链节间可插入直径为0.19IN(5MM)圆杆。
1.16.3.2 乘骑玩具的链或皮带
乘骑玩具上的动力传动链和皮带必须加保护罩。
1.16.4 机械结构的不可触性
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发条,电池、惯性或其它动力驱动机构不能有可触及的存在夹伤或划伤危险的部件。(对圆洞的要求见1.16.2)
1.16.5 发条钥匙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伸入钥匙与玩具主体的间隙而引起夹伤或划伤的危险。本要求适用于使用发条钥匙的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这种发条钥匙在机械装置展开时旋转.本要求适用于其杆上连有平板并从刚性表面突出的钥匙,而不适用于使用扭力的圆形旋钮钥匙。如 果 钥 匙 爪形把手与玩具主体的间隙可插入直径为0.25in(6mm)的圆杆,在钥匙任何位置的间 隙也必须可插入直径0.5in(13mm)的圆杆。对于本务款所涉及的钥匙,其爪形把手上不能有 可插入直径0.19IN(5mm)圆杆的开口。
1.16.6 盘式弹簧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或脚指被含弹簧的玩具夹伤或压伤。组成用来支承儿童重量的部件的盘式弹簧(压簧或拉簧),必须加保护罩以防止在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时可触及,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1.16.6.1 不能自由插入直径为0.12in(3mm)的圆杆
1.16.6.2 在弹簧先承受31b(1.4kg),再承受70 1b(32kg)重物的作用过程中的所有点上相邻两簧间可自由插入直径为0.25in(6mm)的圆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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