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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A认证法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上海镭朔 产品认证部         更新时间:200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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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lass I-A—排放量小于66cc的非手持式设备使用的发动机;

2、Class I-B—排放量大于或等于66cc但小于100cc的非手持式设备使用的发动机;

3、Class I—排放量大于或等于100cc但小于225cc的非手持式设备使用的发动机;

4、Class II—排放量大于或等于225cc的非手持式设备使用的发动机;

5、Class III—排放量小于20cc的手持式设备使用的发动机;

6、Class IV—排放量大于或等于20cc但小于50cc的手持式设备使用的发动机;

7、Class V—排放量大于或等于50cc的手持式设备使用的发动机;

为什么要区分固定式发动机和移动式发动机

国会已经指定EPA为新的非路上(移动式)发动机建立排放标准并且阻止州和当地的政府采用其他标准。同时对于固定式发动机国会保留州和当地政府制定排放法规的权利。因此,我们通过制定公开的法规来明确哪些发动机是固定式的哪些发动机是非路上(移动式)的。

 

海关如何处理进口的固定式发动机

美国的海关服务将执行我们的要求。如果任何一个人试着进口一个没有经过认证的发动机,并且也无法明确的证明该发动机将使用在一个固定式设备中,则海关可以临时的扣押该发动机或者拒绝该发动机进入美国市场,根据此法规,因此我们推荐所有被进口的固定式发动机有一个长期的标签来表明它们是作为固定式发动机使用,而不属于EPA的关于非路上(移动式)发动机的排放法规。


可否把移动式发动机转为固定式使用

 

把一个已经通过认证的移动式发动机作为固定式发动机使用,这要根据当地政府的具体要求。州和当地政府对这些发动机可以选择应用控制排放要求。

 

 

 

 

美国EPA认证排放要求   

   

汽油发动机排放限值要求:
小功率汽油发动机(SI)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克/千瓦小时)

发动机类别

NMHC+NOX

HC

CO

NOX

I

16.1

——

519

——

II

13.4

——

519

——

III

——

295

805

5.36

IV

——

241

805

5.36

V

——

161

603

5.36

I-A, I-B 和 I 类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克/千瓦小时)

类别

HC+NOX

NMHC+NOX

CO

生效日期

I

16.1

14.8

610

2007年8月1日,此外,所有2003年8月1日及之后生产的I级发动机族,在销售前必须满足2阶段I级标准

I-A

50

——

610

2001型号年

I-B

40

37

610

2001型号年

Ⅱ类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克/千瓦小时)

分类

排放要求

型号年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年以后

II

HC+NOX

18.0

16.6

15.0

13.6

12.1

NMHC+NOX

16.7

15.3

14.0

12.7

11.3

 

CO

610

610

610

610

610

手持式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克/千瓦小时)

类别

排放要求

型号年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年以后

III

HC+NOX

238

175

113

50

50

50

CO

805

805

805

805

805

805

IV

HC+NOX

196

148

99

50

50

50

CO

805

805

805

805

805

805

V

HC+NOX

 

 

143

119

96

72

CO

 

 

603

603

603

603

 

以上是镭朔信息资讯部苏州分部为您提供认证动态信息,有什么不清楚的欢迎来电咨询:+86 0512-62370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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