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CE认证模式
各模式的说明如下:
本指令第1条第1款所述的产品在生产和投放市场前,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应对附录Ⅰ第1点所述的船只设计类别A、B、C和D实施下列程序。
1.对A类和B类
——对船体长度小于12m的船:附录Ⅵ所述的内部生产控制加测试(模式Aa);
——对船体长度在12m~24m之间的船:附录Ⅶ所述的EC型式检验(模式B),辅以附录Ⅷ所述的模式C(符合型式),或下列模式的任何一种:B+D,或B+F,或G或H。
2.对C类
(a) 对船体长度为2.5m~12m的船:
——如果实施附录Ⅰ中3.2和3.3所涉及的协调标准:附录Ⅴ所述的内部生产控制(模式A);
——如果不实施附录Ⅰ中3.2和3.3所涉及的协调标准:附录Ⅴ所述的内部生产控制加测试(模式A);
(b)
对船体长度为12m~24m的船:附录Ⅶ所述的EC型式检验(模式B),加上附录Ⅷ所述的模式C(型式符合),或下列模式中任何一种:B+D,或B+F,或G或H。
3.对D类
对船体长度为2.5m~24m的船:附录Ⅴ所述的内部生产控制(模式A)。
4.对附录Ⅱ所述的部件:下列模式中任一种:B+C,或B+D,或B+F,或G或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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