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合格评定的变化
3.1 EC合格声明
需要注意的是,新指令中不再有针对安全部件合格声明的单独要求。因为安全部件已列入指令的范围中,并且“机械”的定义中也包含了“安全部件”,因此安全部件的合格声明与“机械”的合格声明一致。
在“机械”的EC合格声明中,新指令要求必须说明声明的地点和日期。新指令还增加了“半成品机械”的合并声明的内容。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机械”和“半成品机械”的EC合格声明中都要求授权编制技术文件的人员必须是在共同体内设立的人员,这对于欧盟之外的制造商是一个新的挑战。
此外,新指令中还增加了对EC合格声明保存的新要求:“机械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将EC合格声明从机械制造的最终日期开始保存原稿至少10年。半成品机械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将集成声明原稿从半成品机械完成制造的最终日期开始保留至少10年。”
3.2 CE标志
CE标志为新指令附录Ⅲ中的内容,其中的新规定是“必须使用相同的技术,直接在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周围加贴CE标志”。这就是说除了半成品机械之外,所有机械指令涵盖的产品都必须加贴CE标志。
此外,如果采用了全面质量保证,则CE标志必须“CE标志必须紧跟在指定机构识别编号的后面”。
3.3 附录Ⅳ-必须进行第三方合格评定的机械类别
本附录中列出的机械必须进行第三方的合格评定,其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装在地下工作的机械上的内燃机”,因为在新指令中,这类机械作为半成品机械;
——删除了“制造烟火的机械”;
——“确保安全功能的逻辑单元”代替了“确保双手控制装置安全功能的逻辑单元”;
——增加了便携式弹药推进固定装置和其他冲击机械。
3.4 附录Ⅴ—安全部件提示性列表
本附录为新增内容,它包含旧指令附录Ⅳ中的部分内容(例如:用于可移动机械传动装置的防护装置、设计用于探测人员存在的保护装置、防倾翻装置和物体跌落防护罩等),再加上各种形式的防护装置、阀门、抽出系统、监测装置、限制系统、能量限制器、噪声/振动减小系统和各种起重部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附录为提示性列表,因此其他产品也可能被认为符合新指令中“安全部件”的定义。此附录中的列表可由欧盟委员会更新。
3.5 附录Ⅶ-技术文件
本附录为新增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机械的技术文件和半成品机械的技术文件。
3.5.1 机械的技术文件
本部分内容在旧指令中包含在附录Ⅴ“EC合格声明”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新指令规定技术文件必须包括对机械的总体描述,新指令甚至还要求技术文件中要包括说明书的复印件。
旧指令中含蓄的要求技术文件中应包含风险评价的副本,但在新指令中明确提出了此要求。
新指令规定CE合格声明的副本中必须包含技术文件(旧指令则规定技术文件必须在起草合格声明之前完成)。对于半成品机械,技术文件必须包含合并声明和相关的组装说明。
对于系列生产的机械,技术文件必须包含用以确保机械符合指令的内部措施。
3.5.2 半成品机械相关的技术文档
本部分为新增内容,内容包括与机械的技术文件十分类似。
4 附录Ⅹ-全面质量保证
本附录为新增内容,给出了附录Ⅳ中的机械按照全面质量保证生产时的合格评定程序,这种合格评定程序由指定机构进行评定,批准质量体系以及检查其应用。
但欧盟目前的研究表明,全面质量保证可能比EC型式试验的成本更高,但制造商可以自己确定是否需要采用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