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3月11日以第373号令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
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并以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印发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规则明确规定,取得制造许可的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方可正式销售。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为产品型式试验、制造单位许可两种方式。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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