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PFOS使用浓度限量之规范将於2008年6月27日正式生效实施 (发布日期:97年5月21日) 依据欧盟执委会企业及工业总署网站相关公告资料,欧洲市场销售之化学物质及制剂(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如使用过程有风险性,则需分别依循第67/548/EEC及1999/45/EEC号指令之包装及标示规定,惟此等分类,包装及标示规定不足以降低风险,欧盟爰於1979年7月24日通过理事会第76/769/EEC号指令,进一步调和各会员国对特定有害化学物质及制剂之使用及销售限制规范. 该指令亦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改由REACH附件XVII取代,即REACH对危险化学物质,制剂及物品之生产,销售及使用的限制规范(http://ec.europa.eu/enterprise/chemicals/legislation/markrestr/annex_xvii_301206.pdf). 第76/769/EEC号指令修正次数多达数十次,其中欧盟於2006年12月27日公告之第2006/122/EC号指令(第76/769/EEC号指令第30次修正),即PFOS全氟化学品(全氟辛烷磺酸)使用浓度限量之规范,要求各会员国必须在本年6月27日前转换成国内法,以落实该指令. 第76/769/EEC号指令主要规范包括 产品成分如含有PFOS超过产品总重量0.005%(或50ppm)则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 半成品或零件含有PFOS,且其浓度超过该半成品或零件总重之0.1%(1000ppm)者;或者在纺织品或其他涂料(coated material)含有PFOS浓度超过1ug/平方公尺者,则均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 【注:PFOS属高氟化合物,执委会考虑将PFOS列入斯德哥尔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由於PFOS具有防油脂性及防水性,故被广泛应用在纺织品,地毯,纸张,皮革,表面涂料等】. 鉴於REACH第7(5)条规定欧盟相关主管机关如对成品有释放疑虑,亦可主动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履行登记,又REACH涉及产品(article)范围相当广泛,因此,会员国在配合执行REACH与产品有关之规范时,似可能会著重在与产品安全有关之相关规范. 第76/769/EEC号指令主要修正规范,可上网查阅: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chemicals/legislation/markrestr/amendments_en.thm或http://europa.eu/scadplus/leg/en/lvb/1212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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