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贸发网1月20日消息,欧委会近期的一项有关限制销售及使用全氟辛烷磺酸(PFOS)提案,可能会影响到中国大陆出口到欧盟的一些产品.该提案日后获准通过即成为相应的指令. PFOS是一种以盐,衍生物和聚合物形式出现的具有工业效用的物质.该指令提案的基础缘于以下的研究:200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做的风险评估,2003年英国所做的影响评估,和最近在2005年3月由健康和环境风险科学委员会所做的研究.事实上,后者的结论是:PFOS在自然环境中的存在是持久性的,极具生物累积性(bio-accumulative)和毒性. 上述研究对每一个使用PFOS的地区的排放物进行了调查,降低风险的策略也力荐在某些地区禁止销售和使用该物质.该策略的想法在这一提议的指令中有所反映.为了减少初级暴露(primary exposure)的风险,以下产品禁止使用PFOS: 地毯 纺织品 室内装潢 皮革 服饰 纸张 包装 其他相关应用 虽然该提议指令的备忘录解释只会对工商业带来微小的影响,但以上所提及的大量商品都是由中国内陆进口至欧盟的,其影响不言而喻.备忘录还提到这些产品"似乎已逐步停止"使用PFOS,但是不能排除国内的某些生产商仍在继续使用PFOS.要禁止PFOS在这些产品领域(从生产的规模上来看)的使用可能要投入相当可观的额外费用.下面的表格列出了所提出的有关限制的详细说明. 产品 限制/免除 "[XX]. 全氟辛烷磺酸 C8F17SO2X (X代表:羟基,金属盐,卤化物,氨基化合物和其他衍生物包括聚合物) 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和作为一种物质使用,作为制剂的组成成份时其浓度不可大于等于0.1%(以质量计) 不许以产品的形式在市场上销售,作为产品组成部份其浓度不可大于等于0.1%(以质量计) 作为免除,(1)和(2)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用于光刻工艺中的光刻胶和抗反射涂层 -用于胶片,纸张或是印刷板的工业胶印涂层 -镀铬过程中的防雾剂 -航空用液压设备所用的液体 -泡沫灭火剂 -在受控的密闭系统中PFOS释放到环境中的浓度不得大于每公斤1 微克,这种释放相当于在该系统使用的PFOS质量要小于0.1% 以上所见,所提议的指令允许PFOS在某些特定领域销售和使用. 该指令草案在一段时间内不会付诸实施.首先,它必须在欧洲部长理事会和议会达成共识,这需要一个过程.其次,提案设想,成员国要在该指令生效后十八个月才开始执行.这给了我国相关产品出口商们足够的时间来逐步调整其生产设备,研究提议中的要求,减少即将出台的指令要求对我出口产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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